#01
2014年7月18日,??谠庥鍪墶巴R遜”超級臺風。
當天晚18時許,梁某從家中步行到某菜坊(公司)上晚班,途中被臺風吹折的樹枝砸中頭部,送至海南省中醫院急救,搶救無效死亡。
2014年11月17日,梁某家屬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由于原告提供的材料無法證明梁某與某菜坊存在勞動關系,市人社局遂向某菜坊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在某菜坊提交與梁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后,2015年1月20日,市人社局正式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
在依程序做必要的調查取證后,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以梁某在上班途中被臺風吹折的樹枝砸傷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向省人社廳申請復議。省人社廳經審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號復議決定,決定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號決定書。
家屬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02
家屬起訴理由:
事發地為通勤路線
應認定為工傷
起訴理由:事發地點是居住地至工作單位之間的必經路途,應當認定為工傷。
1、梁某所受人身傷害符合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為工作目的的認定工傷條件。梁某在餐廳工作,因其家與上班工作地點比較近,平時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單位。梁某的受傷地點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單位之間的必經路途,梁某在上班途中受的傷,是工作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例舉了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不能窮盡應當認定工傷的全部情形,該條款只是例舉,因而不可能窮盡應當認定工傷的全部情形。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3、因意外事故遭受的傷害與交通事故等遭受的傷害對受害職工及其家人來說,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同樣在上班路上、同樣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其它事故不予認定,也有違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
#03
人社局、公司雙方意見
人社局意見:梁某系在上班途中被臺風吹折的樹枝砸死的,不屬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認定工傷及視同工傷法定情形做了明確的規定,本案中受傷害職工梁某系在上班途中被臺風吹折的樹枝砸傷致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中的任一種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公司意見:公司對梁某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但梁某在家明知風險仍強行外出,應自負其責。
公司認為,首先對梁某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時間向其家屬送去57900.00元的慰問金,這是公司及其全體職員的人文關懷和人道幫助。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號決定書以及省人社廳作出的2號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1、事實方面。2014年7月18日??谠庥鍪墶巴R遜”超級臺風,公司于7月15日已將“華僑大廈物業管理處防臺風通知”張貼在餐廳文化墻,員工均已熟知。7月18日梁某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時間為18:30至20:30。
由于天氣原因,公司領班告訴上晚班的同事(含梁某),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廳避臺風),一定要堅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電話給餐廳,然后確定是否上班。因梁某在“威馬遜”臺風最猛烈的時候(18時許)強行外出,導致被超級臺風刮斷的樹干砸到不幸身亡。
2、適用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是認定工傷情形的法定條件。但梁某在“威馬遜”臺風最猛烈的時候(18時許)強行外出,導致被超級臺風刮斷的樹干砸到不幸身亡,與《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不相同。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04
法院判決:
員工死亡情況
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法院判決:在上班途中被臺風吹折的樹枝砸傷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條件。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梁某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人社局作出的161號決定書程序是否違法。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梁某作為餐廳的員工,在上班途中被臺風吹折的樹枝砸傷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條件。人社局據此對原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符合上述規定。原告起訴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省人社廳在受理原告的復議申請后,依照復議程序審理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其程序合法。
綜上,原告起訴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應予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顧問
案例中共存在兩個爭議點:
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如何證明?
哪些情況,員工能被認定為工傷?
對此,用人單位應當格外注意,因為用人單位既需要在實際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又需要對勞動者的入職、離職材料進行妥善保管,期限建議不少于勞動者離職后2年。對于簽訂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也有義務交付給勞動者。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于是否認定為工傷?
目前我國工傷認定分為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兩種情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以及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勞動者符合以上情形的均可認定為工傷。
結合本案來看,梁某是在上班途中因樹砸傷導致身亡,未到工作時間,不處于工作場所,也不在工作崗位上,其傷亡也非因工作原因導致,所以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認定范疇。
而前往上班地點也不屬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預備性工作是指職工在進入正式工作前,所進行的準備工作,譬如打開辦公場所的門進入辦公場所、打開設備開關準備工作等)。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那她遭受的損害,其親屬又可以向誰主張呢?
因樹木折斷、傾倒或者過失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臺風雖屬于不可抗力,但根據目前的科技水平可以對臺風的運行進行預測,樹木的管理人有義務對樹木進行修剪、加固,對行人進行提醒以應對不良天氣,如樹木管理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樹木進行了合理的管理和提醒義務,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也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或者適當考慮增加規避勞動安全風險的投入(如購買雇主責任險),并在保障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用工管理——靈活配置 賦能業務
涵蓋勞務派遣、崗位外包、業務外包等多元靈活的用工解決方案,破解編制、合規、招聘與管理難題,助力企業達成業務目標,降低用工成本,靈活應對挑戰。
想了解更多?
歡迎聯系您身邊的易才顧問
或撥打業務咨詢熱線
400-098-7766